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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雅诗兰黛被罚238万元

虚假广告是化妆品企业需要警惕的“雷区”。

文丨王钦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了向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19160093号)。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通过多个渠道发布虚假广告内容被罚23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为推广特润修护肌透精华露产品,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东方卫视、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主要内容为“年轻指数+77%”和“柔润+17% 平滑+20% 透亮+15%”等表示产品功效的视频或者平面广告,并附以小字标注,广告费用共计238.1671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上述广告内容系基于当事人委托的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出具的临床报告。经核实临床报告查明,上述广告中所宣传的 “年轻指数+77%”“柔润+17% 平滑+20% 透亮+15%”等功效,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样本、在一定限制条件下、配合防晒产品使用 。

而取得的研究数据,且当事人以皮肤代谢产物种类数恢复的片面指标指代“年轻”的整体概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组织专家论证会并走访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查明,皮肤代谢产物种类数的恢复并不等同于皮肤年轻程度的提升,且受试样本的年龄对皮肤代谢产物、柔润程度、平滑程度、光彩透亮程度等有较大影响,年龄越大,皮肤状态改善效果越明显。同时,消费者调查结果表明,涉案广告中的小字标注不足以使消费者充分知悉相关产品功效的真实含义及前提条件,且广告内容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综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认为,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推广特润修护肌透精华露产品,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上述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本案广告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广告费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381670元,并于今年1月6日向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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