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排行榜
  1. 首页 >
  2. 美妆资讯 >
  3. 美妆 >
  1. 化妆品套盒产品的名称以哪种命名方式进行备案是比较合理或合规?

美妆资讯
化妆品套盒产品的名称以哪种命名方式进行备案是比较合理或合规?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请注册;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在境外生产的,应当按照进口化妆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例如:

1)必须配合使用的,比如:冻干粉,干湿分离类、两剂型的染发膏等化妆品;

2)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比如:两个产品的内容物(料体)也理解为独立的两个配方,乳化制备时是两个配方分别完成的,到了灌装之后,一个内包(瓶子)同时灌装了两种配方的内容物;还有比如一个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如:眼影盘、双头唇彩、眉笔等。

套盒相关的备案和合规问题,关键在产品命名和标签内容。那么,套盒产品的名称以哪种命名方式进行备案是比较合理或合规?有业内人士列了4种情形或方式的套盒备案案例,今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方式一:以单品形式命名

独立的套盒名称和各单品的名称(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该类套装的产品是指在销售时仅以套盒的方式进行销售,套盒中的每款单品都有自己的产品名称。套盒中每个产品分别出检验报告、独立的功效评价,独立的安全评估,各自分开备案、生产、不同的执行标准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每个产品都有一个备案编号。消费者购买以后,也能根据套盒标签中的每个产品名称或每个产品包装容器上的产品名称,清晰理解到这个产品名称是什么,对应的成分、使用方法、批号有效期限是多少,独立的备案编号等等。

如上图的水衡臻颜组合:

某品牌水衡臻颜洁面啫喱

某品牌水衡臻颜精萃液

某品牌水衡臻颜精华液

某品牌水衡臻颜泡泡乳

某品牌水衡臻颜精华乳

某品牌水衡臻颜面膜

但是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如果没有以单品正装形式销售的话,需要在备案时备注说明,该产品不作为单品销售。如果后期该套盒其中某单品卖得好,想出单品正装的,可以变更产品备案,把单品的包装图片加上去。所以,这种方式不管什么时候都能找到他们合规的依据。

方式二:以套盒形式命名

(以套盒命名备案,分别填报配方,多个产品共用一个备案编号)

其实这种命名方式是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的,套盒里的单品可以认定为未备案,法规也没有非第三十五条以外的常规套盒以套盒方式备案的相关的法规依据。再说就是安全评估报告,要将所有单品合并为一份报告,如果套盒产品成分多,安评报告中的表3(安评表)文献序号要对应问题就更多了。

方式三:以套盒名+单品名形式命名

商标名+通用名+X套X+各单品的名称(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这种命名方式,问题挺多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单品名称要与产品检验报告以及一切相关的资料文件保持一致,不能以“某某牌清爽洁面乳”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否则可以认定为该产品未备案,必须要以完整的名称(某某牌保湿修护套-某某牌清爽洁面乳)来体现,而且内包装容器也应该以这种方式体现命名,也不能以“某某牌清爽洁面乳”作为命名。

套装内单品如要单买,需要重新备案才可以进行销售。虽然实际意义上这是同一个产品,却不能分别在其他套盒共用品名和内包材,因为在法律上是被定义为两个产品。这种情况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消费者查询产品备案情况等等,法规问题给消费者和企业带来的很多困惑。

方式四:以套盒备案(填报几个配方)+所有单品名

商标名+通用名+X套X + (单品名称1+单品名称2+单品名称3……)

这种形式,以套盒备案(填报几个配方),备案时把所有单品名字加上,但是这样一来,套盒里的单品在法律法规的定义里,它是否属于备案产品了?单品标签名称和备案系统名称是否应该保持一致?一个备案号多个产品共用,一份技术要求文件又包含多个产品,功效宣称以套盒还是以单品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没有确切答案的。

综上,套盒产品备案以单品形式备案命名案是比较合理、合规的。这种方式的命名和备案,也承接原法规原系统的方式和要求,也不会存在不合规的情形,符合法规要求。

版权声明:CosMeDna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删除!

本文链接://www.cosmedna.com/article/412217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