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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我局2022年第2季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如下:

医疗卫生类

【单位名称】 刘某

【经营地址】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十字路口西20米路南

【违法事实】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处罚内容】没收医疗器械,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单位名称】王某英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卫生院一联中诊所

【违法事实】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名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卫生院军民街诊所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军民街

【违法事实】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罚内容】罚款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单位名称】肥城市新城街道尚庄村卫生室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尚庄村

【违法事实】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赵某琳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尚庄村卫生室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情节轻微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肥城市老城街道南关村卫生室

【执业地点】肥城市老城街道南关村

【违法事实】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肥城市新城街道东尚里村卫生室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东尚里村

【违法事实】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李某萍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沙窝村卫生室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情节轻微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孙某华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赵庄村卫生室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情节轻微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郭某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大桥村卫生室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情节轻微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肥城市新城街道山水名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执业地点】肥城山水名园小区东门沿街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单位名称】肥城市新城街道白云桥村卫生室

【执业地点】肥城市新城街道白云桥村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类

【单位名称】肥城市纯然纹绣美容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粮食局小区1号楼3单元沿街【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名称】肥城市焕嘉坊美容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单位名称】肥城市聚星美发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文化路39号清华苑小区沿街楼3号楼【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位名称】肥城市瑟斯小颜美容店 【经营地址】新城街道泰临路665号3栋101号房【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名称】肥城市美婷养生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龙山路077号春秋古城鲁园北区【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名称】肥城市发际线美发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凤山大街西文化路北13-3-09【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名称】肥城市沐之薇美容中心【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新城嘉园沿街东首01号【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位名称】肥城市双美理发店【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新城嘉园沿街东首01号【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单位名称】肥城市盖盖理发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凤山大街蓝色港湾3号楼123【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单位名称】肥城市芳彤化妆品超市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桃都国际城东门A栋116室【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位名称】肥城市一剪缘发艺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景苑小区8号楼202车库【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位名称】肥城市娟娟发艺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凤山西街88号世纪花园沿街【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名称】肥城市浪漫香妃养生会所【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新城路上城国际小区2号商铺楼103号【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位名称】肥城市北野发型工作室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上城国际步行街2-203号【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名称】肥城市名杨美发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马连社区沿街楼【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单位名称】肥城市悦己美发造型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文化路紫荆城小区17-103铺【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单位名称】肥城市色彩美妆工作室 【经营地址】肥城市长山街038号1层【违法事实】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单位名称】肥城市鑫颖皮肤管理中心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新合作生活广场一楼东区【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频次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名称】肥城市瘦美柳妡美容店【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春秋古城鲁北37号101【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单位名称】肥城市慕丝发艺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春秋古城鲁北36栋106号【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单位名称】肥城市艾丽美容美发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美食街西侧物资局沿街楼【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处罚内容】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肥城市尼尼美发店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龙山中路上海花苑沿街B-1 203屋

【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单位名称】肥城市爱诺美容中心

【经营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台湾城市广场22号楼二单元201室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单位名称】肥城市郝本美发工作室

【经营地址】肥城市文化路南军民路东清华苑小区22号楼1层3号房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信息来源:市卫健局执法大队

投稿地址:fcjsx04@163.com

编辑审核: 肥城市卫生健康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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