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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行政处罚标准、加大直播带货监管 化妆品被再下“紧箍咒”?

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统一简称《条例》)的实施,及《关于征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意见的通知》、《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统一简称《办法》)等的发布后,近期化妆品行业又双叒“被下紧箍咒”。

C2CC传媒获悉,2月22日(即昨日),广东省药监局正式发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统一简称《规则》)的通知。

据悉,该《规则》是为规范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一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的适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称“两品一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相关条例及广东省实际而制定的。

其中,该《规则》中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共涉及9类。

即无证生产或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或拒不召回、停止生产、经营化妆品等;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未按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等;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或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自查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集中经营者未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

据《规则》中的实体规则第五条显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

比如,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涉及第5类行政处罚,其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行为,均会从重处罚。

其中,前者的处罚,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1万元的,并处12万-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30倍罚款。

另外,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6倍-5倍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除第5类化妆品行政处罚最高罚款高达30倍之外,第1类无证生产或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等行为最高罚款也高达30倍,即从重处罚情况中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30倍罚款。且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当然,根据行为不同,裁量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刚刚提及的第1类,基于《规则》正文相关条例,从轻处罚的情况包含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但相应的申请已被受理的;生产许可证、注册或备案有效期届满,仍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但相应的延续申请已被受理的(行政部门逾期不处理相应申请的情况除外)。

而从重的处罚情况则包含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后继续生产的;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上(含两种)的;初次被调查时,否认违法事实或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的;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检出限的。

另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或拒不召回、停止生产、经营化妆品等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况包含初次被调查时,否认违法事实或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的;同一种产品的同一项目因不合格被处罚后两年内再犯的;限用物质严重超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限量值的。

综上,不难从该《规则》对于化妆品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中看出广东省化妆品行业的监管趋于“严厉”、“规范”、“标准”。

不妨结合近期“案例”看一下化妆品行业的“严格”监管的现状。

据悉,针对2020年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天芝艾祛痘霜等4批次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标示名称为里海传说美白祛斑修护套等4批次祛斑/美白类产品、标示名称为诺必行婴宝护肤霜1批次婴幼儿护肤类产品、标示名称为康婴健婴儿松花珍珠爽身粉(四维营养)1批次爽身粉类产品、标示名称为捷丽海藻王面膜1批次面膜类产品、标示名称为娇悦水感透亮防晒乳 SPF30 PA+++ 1批次防晒类产品、标示名称为浩瀚烫发液等2批次烫发/脱毛类产品,以及标示名称为英涛染发膏(棕色)等17批次染发类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对此,国家药监局表示,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需要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上,化妆品行业的监管规范愈加“严格”,并不只是体现在广东省。

在《条例》正式实施前,我国已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开展“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坚持重拳治乱,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网络消费安全的同时,不断健全完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实施(该《条例》以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期间,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亿元,责令停产停业2041家,移送公安机关1306件。

此外,近期有报道称合肥市高新区艺轩美容美发店,因在店内摆放超期化妆品和无标签粉末状自制化妆品25瓶,被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

该美发店的行为便是违反了《条例》中第六十条条例,即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而有此“行为”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条例对该美容美发机构处以罚款合计1万元。

该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条例》的推行明确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填补了行政执法中法律依据的空白,这将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除却对销售、原料、广告、原料、注册,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等的“整顿”外,化妆品行业的监管还涉及近年来大势的直播带货。

C2CC传媒旗下新妆资讯组获悉,近日最高检开展专项行动重点监督网红直播带货。

据了解,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已对抖音、快手等直播、短视频平台存在部分用户通过“直播带货”“视频推荐”等方式销售“三无”品、虚假宣传、信息展示不全等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平台内直播电子商务行为监管力度。

更早前(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对秀场网络直播和电商直播的登记、内容、审核、主播、打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细则,以期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这些讯息的“露出”,或许会减少直播带货过程中出现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刷单等现象,逐步促进直播带货趋于规范化,这无疑对化妆品行业的“正向”发展是有利的。

不难看出,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在不断加强,有业内人士称,化妆品最严监管或许要到来了,留给需要整顿的企业/商家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至于其他企业也不能放松自身的规范化管理及建设。

的确,“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化的管理建设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石”,这不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还需要企业的高度“自律”,如此才能推动化妆品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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