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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洁士被罚,那小S呢?
2023-08-05

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被处罚603万元,但这笔罚款之外,我们似乎忘记了一个人,其广告代言人——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今年3月9日,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被处罚603万元,成为中国开出的最大虚假广告罚单。对此,佳洁士发出声明称,该广告已于2014年年中全面停播,并对牙膏美白的效果做出了补充说明。

正值315权益保护日,官媒发文称600多万元的罚款“微不足道”。理由是:宝洁近期公布的2015财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其第二季度净营收为201.61亿美元,归属于宝洁的净利润为23.72亿美元。600多万元的罚款,即便已是最大罚单,但对于一个季度净利润百亿元人民币的公司而言,并不算多。

在实施了近20年的现行《广告法》中,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发布者,罚款均定为广告费用的1至5倍。2014年下半年,新修订的草案不仅将处罚下限提高至广告费用的3倍,同时规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上海工商局对佳洁士的罚款并不算少,虽然离部分普通消费者心中“罚到倾家荡产”的主观意愿还差不少。

可是,这笔罚款之外,我们似乎忘记了一个人,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

作为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代言人,其在广告语中说到“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正是这一点,才让这一广告构成了虚假,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03万元。

除了商家,对于广告发布媒体和广告公司以及代言人等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加强责任追究力度,确实应该让其承担必要的责任。因为不少消费者是对代言明星的信任转而信任产品的,所以有必要对明星代言进行一定的约束。

事实上,早在2013年公布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那些沦为“帮凶”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还加重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明星虚假代言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惩处力度前所未有。食品广告戴上了“紧箍咒”,但对小S这种日用品代言行为,却至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年来,明星代言频频出事,但真正受到追究的似乎还没有听说过。有的明星只不过将代言费退回了事,而更多的则是不了了之。

虚假代言的利润如此丰厚,风险成本又低至可以忽略不计,这让部分明星们趋之若鹜,利令智昏。

可是现行广告法实施至今已经近20年,却没有相关规定。好在2014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终于明确规定了“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局长张茅也曾公开回应社会上关于追究明星违法代言责任的呼声,适时增加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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