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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雪莲秀”撞脸“雪花秀”,模仿永远成不了经典

对女生来说“雪花秀”这个名字都不陌生,韩国知名化妆品牌,但有一款名为“雪莲秀”的化妆品完美撞脸“雪花秀”,从品牌的名字到包装都像极了“雪花秀”,相似度高达99%,这种撞脸行为在“雪花秀”看来就是侵权的行为,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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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是“雪花秀”“Sulwhasoo”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商标专用权人。 因上海维尔雅公司委托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生产“雪莲秀”“Sulansoo”化妆品并销售。 商标标识与“雪花秀”“Sulwhasoo”中英文商标均近似,已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雪花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万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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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莲秀

“雪莲秀”方认为,在销售价格、销售场所、包装品质和市场定位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消费者不会因两者标识产生混淆。“雪莲秀”产品销售范围和影响很小,且已停止销售,不会对原告商誉或产品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

“雪莲秀”与“雪花秀”商标仅一字相差,且“莲”和“花”均采用草字头并呈上下结构,与原告第7787070号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字体也完全相同。原告在该商标中采用将“雪花”和“秀”以不同字体予以区分的方式,被告也完全采用。

从英文标识看,差别仅在于原告中间字母为“Wha”,被告中间字母为“an”。但这种差别放在整个标识中进行整体比对后,所呈现的视觉上的差别并不大。所以英文注册商标也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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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秀”的知名度高,使用“雪莲秀”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如果“雪莲秀”出现质量问题也将会给“雪花秀”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是利益受损。

法院认定,“雪花秀”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雪莲秀”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上海浦东法院在酌情调整维权合理费用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商标法

商标的重要性和价值不言而喻,这也导致了一些著名商标被“山寨”,蹭知名度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商标侵权的重要形式。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商标近似的概念:“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在第十条规定了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雪莲秀”是主观刻意,还是无意注册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就是侵权行为。“山寨”行为不可取,打擦边球的行为也不值得提倡。因此在注册商标之前,应该先进行查询,不仅能提高注册通过率,同样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商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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