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排行榜
  1. 首页 >
  2. 美妆资讯 >
  3. 美妆 >
  1. 李佳琦陷“假货门”,主播售假“该当何罪”?

美妆资讯
李佳琦陷“假货门”,主播售假“该当何罪”?
2023-08-05

从“双11”开始连续几天霸屏互联网、时不时就登上各大微信公众号头条的“口红一哥”李佳琦,再度遭遇“网红带货”的新问题——继直播销售不粘锅“翻车”、被百雀羚放鸽子后,11月13日天突然被曝出陷入虚假宣传,引发大量网友讨论,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

李佳琦今年9月在其直播间向消费者推荐的大闸蟹,并非他口中的“阳澄湖的大闸蟹”,而是产自全国各大湖区的螃蟹。网友差评主要聚焦在李佳琦虚假宣传、螃蟹难吃、客服态度差三个方面。

11月13日晚,上海李佳琦文化传媒工作室@李佳琦工作室 在微博发布道歉声明,承认介绍产品过程中出现失误,把“阳澄状元”大闸蟹说成“阳澄湖的大闸蟹”,原因是“解读商家提供的信息时出现了偏差”,称将协同商家负责到底,并加强管理。

那么问题来了,

直播与宣传不符

带货主播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们问了12348的值班律师们

看看他们怎么说吧!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网红经济”发展迅猛,“直播带货”仍需为产品质量负责,如果网红或明星直播带货的行为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由此获利等要件的,本质上就是代言人,应该受到广告法规制。

《广告法》在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推荐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推荐人要承担责任,不能只有获利的权利,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同时,如果网红直播间带货时,知假售假,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享有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得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网红直播间卖货是近期兴起的新型销售方式,但归根到底仍然属于销售行为,应担承担销售者的义务。网红直播间销售假货不仅是不诚信的道德问题,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若消费者因假货遭受其他损害的,还可以进一步主张权利。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法律上对“网红”如何来界定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里会影响“网红”推销商品的法律适用。

如果“网红”是一个职业经销商,通俗点讲就是代理很多品牌销售,那么他的行为具有明显营利性,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

但是,如果其只是作为一个自然人,用自己的服务体验进行销售,那么就要看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的是假货,这需要从其认知能力、是否从品牌商营利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其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适用的可能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版权声明:CosMeDna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删除!

本文链接://www.cosmedna.com/article/832218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