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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强执法、防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年,湘潭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强执法、防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加大涉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查办了一批具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类

案例1: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叉车案

2022年3月10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湘潭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台叉车经检验不合格,仍在继续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叉车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月11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2月,当事人取得这台叉车检验合格的《叉车定期检验报告》,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12月。2021年12月,当事人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申报了定期检验。2022年1月14日,检验机构对当事人这台叉车进行了定期检验,发现这台叉车有两个项目不合格需要整改;因当事人未及时整改,1月17日检验机构出具了不合格的《叉车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D-C202200022)。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对这台叉车进行整改和申报复检,且在继续使用这台叉车;被查处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取得了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叉车,未造成安全事故,且能积极整改,及时取得了检验合格报告,从轻处罚,该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案例2:湖南华朗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4月1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众一国际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的电梯的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湖南华朗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众一国际小区共有12台电梯,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2年9月;2022年以来该小区B栋4单元电梯机房门一直未上锁,但当事人2022年的维护保养记录中“机房、轮滑间环境”项的维护保养结果都是合格;同时,当事人在维保B栋4单元右台电梯时对无此项的维保项目(即第6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停系统时的自监测”和第9项“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不同时间维护保养结果却不一致。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中维护保养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执法人员通过维保记录结果与电梯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当事人的维护保养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本案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案例3:湘潭市乐欣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2年3月4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新屋路4号的湘潭市乐欣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3台电梯,其中2台已经停止使用,有1台日立牌、型号规格为HGE-1050-C090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且正常使用,其单位编号:1#、设备代码:010055201951321、登记证编号:梯11湘C090269227(20),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面标注了下次检验期为2022年2月,已经超过检验日期;同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022年3月4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用的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2021年度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显示该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2月,上述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时间内对上述电梯申报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至案发时止,也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交定期检验申请,且一直在使用上述电梯。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万元。

乘客电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尽相同,维保单位以及维保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监管,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案例4:湘乡市光宇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进行气瓶充装案

2022年3月26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乡市光宇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完整,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整改;4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仍然不完整,并再次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进行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进行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进行气瓶充装;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违法行为看似只是未履行记录义务,但实际上仍有可能会留下重大隐患。液化石油气钢瓶如今在未普及天然气的城市中仍然属于大批量使用的特种设备,且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是液化气储配公司不可推脱的责任与应尽到的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导致重大危害后果,因此液化气储配公司在任何程序上都要保证合法合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也不应当忽视一些看似繁琐的被检查对象的未尽职的记录检验工作,只有源头自律加上监管到位才能保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使用的整个流程的安全放心。

二、食品安全监管类

案例5:湘潭市经开区李小木零食店(经营者:李泽)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28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湘潭市经开区李小木零食店(经营者:李泽)经营的日式鳗鱼丝(香辣味)(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经监督抽检,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1.27g/kg,标准指标≤1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有《检验报告》(NO:FHN20210940200)。

2021年11月3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长沙很忙零食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店,经营的所有商品均由长沙很忙零食食品有限公司配送。2021年9月8日,长沙很忙零食食品有限公司配送了1件日式鳗鱼丝(香辣味)(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给当事人,共计5kg;进货单价为65元/kg,采购价格共计325元。2021年9月9日至9月29日期间,当事人采购的该不合格批次日式鳗鱼丝(香辣味)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79元/kg,销售价格共计395元;综上,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案货值为395元,违法所得为7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日式鳗鱼丝(香辣味)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5000元。

本案为食品类案件,发生领域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及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裁量得当,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案例6:湖南槑的故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食品案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槑的故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有香酥脆椒一共50斤、橡皮糖一共777盒、香辣豆皮一共10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中许可的食品类别,上述3种食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600元,未获利。另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9月份开始,主要生产加工湘乡扣肉、湘乡蛋卷、湘乡团子,上述食品只是每个品种送样委托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一次检验,当事人的化验室设备未使用,对其生产加工的湘乡扣肉、湘乡蛋卷、湘乡团子未经检验合格就出厂或进行销售,而食品的出厂检查报告单上的检验项目都是根据其委托检验报告结果而来。

当事人对其生产加工的湘乡扣肉、湘乡蛋卷、湘乡团子未经检验合格就出厂进行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但当事人未申请变更食品类别,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食品类别进行分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的香酥脆椒50斤、橡皮糖777盒、香辣豆皮10件;3.罚款2万元。

从2020年疫情开始,国民经济受到一定冲击,很多商家难以为继,再加上自身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不足,未能很好的履行自身的义务,为降低成本,“屡出奇招”,为了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更要加强监管,涉及到的所有监管领域都应当引导行业自治自律,督促经营者自觉诚信、规范经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营商环境打造成良性竞争,大众获益的愈好之境。

三、药械化安全监管类

案例7:湘潭市原素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1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湘潭市原素美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楼仓库有过期化妆品3种共5个(其中两个已过期产品无中文标签),另有无中文标签化妆品3种共3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6种产品的购进票据、购进公司资质证照;3月7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2022年3月1日在当事人二楼仓库发现的宝肌净肤透液Ш号两瓶、滋美肌活性肽水凝驻颜面膜一盒、AQUACLEAN4两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且与其他合格产品混放在一起,认为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案货值为26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二楼仓库发现的AQUACLEAN4两瓶、LaVENder Massage Cream一盒、JMOUR MODELING MASKY一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法说明产品的标签情况,认为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案货值为47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购进化妆品LaVENder Massage Cream、2021年1月15日购进化妆品JMOUR MODELING MASKY,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查验记录资料,认为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宝肌净肤透液Ш号两瓶、滋美肌活性肽水凝驻颜面膜一盒、AQUACLEAN4两瓶、LaVENder Massage Cream一盒、JMOUR MODELING MASKY一袋;2.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3.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对于化妆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对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案的办理既规范了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结合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了市场的良好运行。

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交通问题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类

案例8:湘乡市望春门跑跑车店销售未经认证的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2年3月1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乡市望春门跑跑车店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原正三轮摩托车上的电喷装置拆卸下来用化油器代替,改装后未进行认证就进行销售,构成未经认证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摩托车;同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洛阳北易三轮车有限公司购进DY150ZH-20型正三轮摩托车,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02月02日,从2022年1月开始,当事人将上述购进的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正三轮摩托车进行改装。正三轮摩托车改装后,当事人未重新申请认证,且附原车辆的认证证书进行销售。从2021年1月份以来,当事人共计改装9台,销售2台,销售金额共计10910.9元,获利3783.3元,改装的库存7台正三轮摩托车已经将原电喷装置装回,上述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9099.05元。

当事人将原装车辆的电喷装置更换成化油器,直接影响到车辆的燃油消耗量。燃油消耗量作为正三轮摩托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项目之一,其数据发生变化后应当重新申请,而当事人未重新申请认证,且附原车辆的认证证书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经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83.3元;2.罚款16000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方可出厂、销售,当事人作为经营者,擅自更换正三轮摩托车的发动机配件,且未经过重新申请认证就进行销售,对消费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落实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内容,从严打击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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