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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竞争执法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工作部署,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2022年以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查办了一批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让监管执法“长出利齿”。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公示和及时更新案

2022年1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有2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未在当事人代理运营的外卖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有2家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经查,以上2家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另外2家均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际代理运营方,未依法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即为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0.89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30.89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日期为2022年1月16日的“蜂王浆”经抽样检测,10-羟基-2-癸烯酸%项目实测值为≥1.04%,不符合《国家标准 蜂王浆》(GB 9697-2008)规定的≥1.4%的质量指标要求,为不合格食品。2022年3月1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 并对现场发现的同批次“蜂王浆”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抽样样品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与初检结论一致。已查明的不合格食品货值7854元,违法所得817.16元。

因《国家标准 蜂王浆》(GB 9697-2008)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项目为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蜂王浆”17.125公斤及违法所得817.16元、罚款2.356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原料库房内的14袋燕麦米,食品添加剂库房内3袋复配增稠剂(1袋已拆封使用)和1袋碳酸氢钠(小苏打)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生产的优味®鑫阿里山燕麦牛奶饮品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燕麦米加工,共生产20933瓶,销售价格1.2元/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的货值为26663.10元。复配增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2种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违法生产的成品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3、罚款5.33262万元。

四、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5月5日,池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上海皮革(池州)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等问题,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与上海皮革(池州)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行为:(1)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2)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核查之日,实际到场维保人员只有汪某一人,而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闫某某的名字由汪某代签;(3)电梯内紧急报警电话不能有效应答;(4)空载曳引检查未能实施;(5)对重缓冲器附近未标明最大允许距离;(6)绳头固定螺母松动;(7)维护保养记录存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签字验收的情况;(8)维保站(点)无电梯维护保养的仪器设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五、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省某公司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包装上违规标注“有机”字样、标识案

2022年4月20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包装待销售的“五队毛峰”茶叶包装上标注有以下信息:公司名称、高级绿茶、中国有机产品字样、有机认证标志,但当事人无法出示对应产品的合法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此前取得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1日,在该证书过期失效后,当事人在未重新办理有机产品认证并取得有效证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标注有“有机”等字样和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包装物体,直至案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7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诊疗室储物柜里有1桶已拆封并且已过期的“康田正”消毒刷,当事人现场无法出具该批次消毒刷的采购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经查,上述消毒刷为过期的医疗器械,与其他未过期医疗器械混放,且直接向患者展示,视为使用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装潢材料超市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2年1月25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发现有记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纸张3张、笔记本1本。其中3张纸张中记录了完整有效的消费者个人信息23条,部分信息备注有“没接”“发短信”等内容,笔记本记载了完整有效的消费者个人信息175条,部分信息备注有“没接”“叫我不要打电话了”“挂了”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其合法收集。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产品,于2021年9月起安排地推人员前往各小区,通过询问物业工作人员、装修施工人员等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其中部分个人信息在收集时未经消费者同意,亦未告知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后,当事人安排业务员,以逐一拨打电话的形式推销其在售的装饰装修产品。截至检查发现,已查明当事人收集消费者信息190余条,使用180余条。

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未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7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池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成品库中放有49盒礼盒装腊味,礼盒内分别盛装农家萝卜丝、百合等预包装蔬菜干制品。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为肉制品,不包含蔬菜干制品。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18日办理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后,陆续在未依法取得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原有车间生产加工了定量包装的蔬菜干制品搭配肉制品制成上述礼盒进行售卖。已查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蔬菜干制品的食品货值2880元,违法所得198元。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4月2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家电销售公司经营场所门口处悬挂有内容为“H a i e r 安徽海 尔冰箱节 抢海 尔冰箱抽汽车大奖”的横幅,地面广告、易拉宝广告及销售的冰箱贴上均印有“安徽海 尔冰箱节 海 尔冰箱冰柜抽汽车大奖”等字样,但未公布上述抽奖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等信息。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4月1日至5月4日在店内开展上述抽奖活动,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当事人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等信息,仅通过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介绍了上述抽奖活动的相关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等信息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包装商店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案

2022年5月6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标注“东至云尖”的包装物产品2种,共12个。“东至云尖”为东至县茶叶协会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246363号,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日期2009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查,当事人非东至县茶叶协会成员,且未备案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东至云尖”的包装产品是当事人私自委托印刷厂家印制的,当事人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经营额576元。

当事人上述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物、罚款1152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某美甲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青阳县蓉城镇某空间美甲店涉嫌发布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及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商业广告。该局于6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附近公共区域及经营场所内部发布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广告内容。在公共区域宣传牌上发布“曲中周,曲式医美世家,正宗祖传秘方,皮肤修复专家,雀斑、黑胎记、各种黑痣、青春疙瘩、肉瘊、刺瘊、疤痕、以及各种斑。保不留痕,永不反弹,郑重承诺,无效退款。”的商业广告。在经营场所内宣传牌上发布“中药熏蒸十大好处……2.改善人体新陈代谢,促进血液循环,帮助排除体内废物及肝肾毒素;……10.放松筋骨,打通人体脉络,促进身体循环,对各种痛风有效。”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经营范围为美容美甲和化妆品零售,不具有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陶某某商业贿赂案

根据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案件侦查证据材料,有证据证明陶某某采用财物贿赂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查处。

经查,陶某某作为从事自来水安装和维修工程的经营者,为谋取更多的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管网维修、改造等工程的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于2014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先后6次银行转账、13次赠送现金和1次赠送手机等方式,向时任石台县供水公司工作人员贿赂财物价值共计12.6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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