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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信阳市化妆品经营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强化法规宣贯、督促企业规范经营的同时,全面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化妆品经营主体,提升化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了10起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违法主体涵盖美容、美发、美甲、美妆以及宾馆酒店、超市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涉及经营假冒、过期失效、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现予以公布。

  案例之一:

  信阳市浉河区某美甲美睫纹绣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1年11月24日下午,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浉河区某美甲美睫纹绣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商行货架上存放有“奈诗凯乐”牌甲油胶百宝套盒(规格型号:5g×33,生产日期:20190617,保质期:两年)1个(内装31小盒);存放的103瓶“浅深绘意”牌甲油胶(规格型号:15ml)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存放的1盒“奈诗凯乐”牌可卸凝胶(净含量:30g)和4盒“透明水晶”可卸延长胶(规格型号:30ml),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存放的3盒“真彩”牌大力胶(净含量:10ml)和3支“真彩”牌延长胶(净含量:60ml)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共计372元。

  该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145支(盒);2、并处罚款10000元整。

  案例之二:

  信阳市浉河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2021年4月8日,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人民路张李湾万家灯火小区的信阳市浉河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的“自然堂”系列化妆品涉嫌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自然堂”系列化妆品为假冒产品,侵犯了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化妆品50支,购进价格10元/支,销售价格15元/支,违法经营额共计750元。

  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自然堂”系列化妆品50支;2、处以罚款3000元整。

  案例之三:

  潢川县某化妆品经销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12月17日,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潢川县某化妆品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货架上随机抽取LESULESO虾青素传明酸修护贴(生产许可证号:20200037,生产批号:CJ151011,限制使用日期2024年10月14日,净含量30g*5片,品牌商:广州泛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一叶子鲜补水保湿柔肤水(生产批号:GN240101NJ,限制使用日期2022年11月23日,净含量:120ml,生产者: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两种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以及相关购货凭证。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15000.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之四:

  罗山县某化妆品经营店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0年7月8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山县朱堂乡某洗涤化妆品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化妆品经营店正在销售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春蕾”牌20支发乳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8年7月13日,该化妆品经营店以每支3.3元的价格从信阳市新建街小商品城天下化妆品批发部购进20支“春蕾”牌发乳(产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公司,净含量:95克/支)在店内销售,售价为4元/支,货值80元。2021年3月份,该化妆品经营店当事人在整理货品时,发现该批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又舍不得丟掉,遂将位于该化妆品最底部压边处的使用期限用剪刀剪去,以防止被顾客和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随后将剪掉尾部有效使用期限的20支“春蕾”牌发乳继续放置在门市部货架上销售,案发时当事人称具体有效使用期限是何时已记不清楚,但能够确认其已经超过有效使用期限。 2021年7月21日,该县市场监管局向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了协助调查函及涉案“春蕾”牌发乳1支,请求该公司协助调查涉案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原因。2021年8月5日,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函,经该公司检验确认:涉案“春蕾”牌发乳无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原因为“不法分子把该产品的保质期给剪掉了(原来的保质期在产品的尾部)”,证实当事人存在将标注有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管体尾部剪掉的行为。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该批化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第(5)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春蕾”牌发乳20支,行政处罚15000元。

  案例之五:

  商城县某美容养生馆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9月6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城县某美容养生馆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养生馆一楼大厅南侧化妆品展销区发现妤肤希初颜整肌喷雾(委托方:广州冠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97,生产日期:2018.06.29,使用期限至2021.06.28,净含量:120ml)4盒,菲格朗维醒肤修护精华(委托方:菲朗生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批号:H18070411,限用日期:2021/05/31,净含量:30ml)1盒等五种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对上述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商城县某美容养生馆为原老店花园路东方艺美容会所整体搬迁至现经营场所,上述化妆品为老店购进,因间隔过长、品种太多,无法确定具体购进时间和购进地点。所扣押的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妤肤希初颜肌喷雾(净含量:120ml)4盒,购进价格60元/盒,销售价格120元/盒;妤肤希水肌防护喷雾(净含量:100ml)1盒,购进价格84元/盒,销售价格168元/盒;缇蜜私密抻菌护理膜(净含量:35ml×5片)2盒,购进价格49元,销售价格98元/盒;米洛美肌多肤修护组合(净含量:15g×6)1盒,购进价格98元/盒,销售价格198元/盒;菲格朗维醒肤修护精华(净含量:30ml)1盒,购进价格310元盒,销售价格620元/盒。本案货值金额166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核算。故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属实。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之六:

  平桥区某宾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1年10月08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信阳市平桥区某宾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宾馆布草间存放有标称“欧丝曼洗发露”,数量3.5桶(塑料桶包装,每桶25L);标称“欧丝曼沐浴露”,数量3.5桶(塑料桶包装,每桶25L),上述两款产品标签出厂时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依法现场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扣押,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该宾馆负责人未能提供上述两种化妆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沐浴露3.5桶,洗发露3.5桶);2.处人民币150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之七:

  平桥区某造型美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5月11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信阳市平桥区某造型美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造型美发店经营场所产品柜自上而下第一、二层摆放有32支“鹏美染发膏”,标签显示:国妆特字G20111032,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3月16日、2018年3月12日,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分别为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12日;1支“乳木果染发膏”标签显示:国妆特字G20120720,生产日期2014年4月7日,限用日期2017年4月7日。1支“乳木果染发膏”已拆开使用剩余管底,标签显示:国妆特字G20121252,生产日期2015年1月22日,限用日期2018年1月22日;1支使用剩余半支量的“卡迪娜染发膏”,产品标签显示:国妆特字G20130224,染发色号0/22,生产日期2017年2月16日,限用日期2020年2月15日。以上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染发膏均与有效合格的染发膏混放一处,部分产品呈拆开使用状态。执法人依法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以扣押,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该店负责人不能提供化妆品进购的票据及查验记录,该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5万元。

  案例之八:

  光山县某名妆店经营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1年6月18日,根据市局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光山县某名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惠紧致焕肤妆前乳”2瓶,该店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惠紧致焕肤妆前乳”2瓶;2.没收违法所得990元;3.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4.罚没款合计11990元。

  案例之九:

  息县某美容养生会所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9月6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息县某美容养生会所在化妆品货架随机抽取1、“艾斯佳娜蚕丝蛋白亮肤补水系列”(生产商:广州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161740,限用日期:2021年9月15日)共计:8瓶。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现场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等证明文件,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出。

  经查,该美容养生会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美容养生会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案例之十:

  西峡县某商贸公司在信阳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1年5月24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西峡县某商贸公司设立在信阳市经营化妆品的柜台内销售的产品名称为奥瑞米拉无毒无味可剥指甲油6瓶,产品未标注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该批指甲油为西峡县某商贸公司自行采购,采购时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登记该批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相关指甲油并处罚款30000元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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