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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瓶、小棕瓶分不清?化妆品瓶专利被无效,还得看外观!

不记得从什么时候开始,美妆行业所谓的那些“行话”“黑话”,作为女孩纸的小知我也是听的云里雾里,不知道他们在讲什么。

比如美妆博主说的一句话:XX粉底简直干皮亲妈,黄一白用这个粉饼好适合,407猪肝和GA小胖丁506猴猴看……

谁来给翻译翻译?

那些小棕瓶,小黑瓶,小红瓶,小绿瓶,对于美妆达人们来讲代表的是不同的功效,而对于小知来讲,不过是不同颜色、不同样式、不同品牌的瓶子,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已。

化妆品瓶的外观,是产品留给消费者的首要印象之一,那么,对于化妆品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与保护绝对是品牌知识产权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11月13日,一件化妆品瓶的外观专利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2月4日,正式发文。

这件外观设计专利是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6日申请,2017年2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1630525097.8号“化妆品瓶”。茵葩兰有限公司2018年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于2018年11月6日举行了口头审理。

茵葩兰公司提交了授权公告号为CN201430251017.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打印件作为证据。这项专利的公开日是2014年12月31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对比设计来判断涉案专利究竟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之间主要有三个不同点:

辅助盖形状不同。涉案专利瓶盖的顶面被分割成了三部分,中间部分构成辅助盖,背面为长方形合页;对比设计的瓶盖沿水平防线分割为两部分,上部较窄的部分构成辅助盖。辅助盖下方的凹陷略不同。涉案专利为月牙形;对比设计为圆角梯形。瓶身形状略有不同。涉案专利的瓶身接近瓶盖的侧面较为平直,正面至侧面略流线型过渡;对比设计瓶身接近瓶盖侧面线条较为鼓出,正面至侧面略呈棱线过渡。

我们综合来看:

辅助盖形状不同——占产品整体比例较小,并且为化妆品瓶辅助盖的常见设计手法。辅助盖下方凹陷形状不同——差别细微,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瓶身形状不同——虽然线条略有不同,但是对比设计的棱线过渡并不明显,两者瓶身整体线条仍较为接近,类似牛角形。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201630525097.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相比,很容易被大家忽视。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加强,外观设计专利总量不断增长的今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风险也就会随之增大。产品只有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令侵权人为其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高沃知识产权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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