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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资讯
为验“洗板水”真假在百脑汇里点了火 河南90后小伙获刑两年六个月
2023-08-05

去年4月13日下午2点左右,位于教工路上的百脑汇科技大厦突发火灾。起火位置为7楼一数码公司,过火面积达120平方米,其中2男1女在火灾中受伤,女子因烧伤严重,构成重伤二级。

经调查,事发时,数码公司员工王某(男,25岁,河南人)正在分装电路板清洗液(俗称“洗板水”“天那水”,有刺激性气味,属于易燃物质),部分洗板水倒漏在地面,王为了验证洗板水真假,用打火机点燃了这部分液体。结果,火势迅速蔓延,7楼不少财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43万元。

事后,王因涉嫌失火罪被西湖警方刑拘。据他交代,点燃洗板水是因为之前店里进过一批假货,自己本想验证下真假,但没料到洗板水易燃,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作为从事手机维修行业一年多的专业人员,应当预见点燃漏在地上的洗板水可能会发生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属过失而非意外事件,火势蔓延引发火灾后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王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后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西湖法院于7月22日公开宣判: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签约律师马晓胜: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这里的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

2001年2月9日,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的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达到140余万元,且导致2男1女的受伤。基于以上事实及相关情节,法院的判决合理且正确。

签约律师马晓胜: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全国刑民交叉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刑事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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