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排行榜
  1. 首页 >
  2. 美妆资讯 >
  3. 美妆 >
  1. 探讨!化妆品小样的经营风险分析与监管思考!

美妆资讯
探讨!化妆品小样的经营风险分析与监管思考!
化妆品小样,一般是指在使用正品前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试用装产品,或者是搭载正品的销售赠送给消费者的赠品,具有容量小、方便携带等特点。近年来,除了一些知名品牌化妆品会在促销活动中给用户赠送小样之外,市场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售卖化妆品小样的商家,受到了年轻消费者群体的青睐,“小样经济”初具规模。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小样市场经营秩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化妆品小样经营情况专项检查基础上,对辖区化妆品小样经营情况进行梳理和思考,以期对化妆品小样监管工作提供有益思考。一、化妆品小样存在的必然性化妆品小样并非新鲜事物,它是根据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部分消费者青睐小样的主要原因有:1.经济性。小样一般都比正装产品价格要实惠,有些企业会出于促销的考虑,用小样作为引流工具低价出售。比如某品牌玻尿酸水活净透洁面膏(非卖品)15g/瓶,售价仅2.90元/瓶。又比如SKII神仙水,正品230ml装售价1500元,小样30ml售价99元,折算为正装同等规格,小样要比购买正装产品价格便宜近一半。相比正装,小样的性价比显然更高。这种经济性的特点可以满足消费者对于多元化需求和产品体验感的追求。2.便捷性。依据航空公司规定,携带100ml以上液体需要经航空托运。小容量的小样与正装相比,具有占用空间小、可随身携带登机、用完即可丢弃、方便外出使用等突出优势,因而成为众多出门在外的商旅人士的选择。3.安全性。化妆品小样,作为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试用装产品,对于初次使用该产品的新用户而言是非常适合的。大量使用前,用户先拿小样试用,进而判断产品是否适合自身肤质、是否产生过敏反应等,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使用安全,而且对于产品安全性的试错成本比购买正装产品也要低很多。二、化妆品小样基本情况及风险分析(一)化妆品小样基本情况目前,化妆品小样有作为赠品赠送的,也有售卖的情况。经笔者了解,部分美妆连锁企业只售卖正装产品,品牌方提供的赠品、非卖品均以购买正装产品赠送小样的形式赠予顾客。根据对北京市海淀区4家化妆品经营企业在售31个品种的化妆品小样梳理分析,化妆品小样呈现出品牌多样、规格不同、种类丰富、标注形式不一等特点。从品牌看,在售产品大多为欧美系知名化妆品品牌,如海蓝之谜、兰蔻、迪奥、娇兰、丝芙兰等,也有少量日韩系知名品牌,如兰芝、芙丽芳丝、雪肌精、高姿等;从规格看,有3ml、4ml、5ml、7ml、10ml、25ml、30ml不同的包装规格;从种类看,既有日常护肤所用的水乳、眼霜、卸妆水等普通化妆品,也有具有美白祛斑等功效的特殊化妆品;从标注形式看,有些小样产品标签标注“非卖品”,有些标注则是“促销品”、“赠品”、“体验装”等。(二)化妆品小样经营风险分析1.存在小样未经注册或备案的风险《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规定并没有将小包装规格的小样产品作为例外。从市场发现的情况来看,有的化妆品小样某些规格的产品存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情况,由此带来对产品合法性存疑的问题。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经营企业均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资质和材料。若要追根溯源,探究产品究竟是不是从品牌方授权的渠道购进,则需要顺着供货链一级一级向上追溯,需要各相关地区监管部门配合协查。2.存在产品标签不合格的风险《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标《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第8.1款规定:“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6.1、6.3、6.4、6.5和6.2的生产者的名称的内容”。这里的6.1指化妆品的名称,6.3指净含量,6.4指化妆品成分表,6.5指保质期。该国标同时规定,化妆品成分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之外的说明材料中。笔者结合监管实务发现,市场上存在小样标签未标注成分表等标签不合格的风险,2022年上半年也的确接到了这方面的投诉举报。由此可见,小样标签不合格的违法风险需要引起监管人员、经营者、消费者的关注。另外,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部分大于15ml的小样产品,瓶身上贴的中文标签无成分表,但在小样包装外加套了小塑料袋进行二次包装,在塑料袋上加贴了成分表,不失为生产经营者对原有标签标注不齐全问题的一种补救性改进措施。三、关于规范化妆品小样经营行为的思考对于如何规范化妆品小样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应当从源头入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由生产企业(总代理)把关,对每一种规格的小样在上市前完成备案或注册,并承担相关法规责任。《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化妆品是正装产品还是小样,无论是免费提供还是销售,法规规章对于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要求是没有区别的。其次,在生产经营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的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开展监管。1.对于小样有实际消费需求的市场,可通过“促销品”、“试用装”类小样的形式进行规范经营基于消费者和市场对于化妆品小样的实际需求,对于标识有“促销品”、“试用装”等字样的小样,在严格按照化妆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基础上,与正装产品同样进行经营售卖,规范“小样经济”健康有序发展。2.对于用小样回馈用户需求的商家,可通过“非卖品”、“赠品”类小样的形式赠予用户笔者认为,标示“非买品”等字样的小样,只能随正装产品赠予或单独赠予消费者,这类化妆品小样不应销售。让标注“非卖品”字样的小样实现赠予功能,消除消费者对“非卖品”被有价售卖的疑虑。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产品虽然是赠予形式,也应按照化妆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如此将用于赠品的标注“非卖品”、“赠品”的小样,与售卖的标注“促销品”、“试用装”做到明确区分、分类管理,让化妆品小样在规范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其市场价值,方能保证“美丽经济”长盛不衰,也能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用妆。

作者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冯蕾 刘凌 齐廷俏 彭娆 陈少峰 王晓巍 谭军徽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收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发现错误如何纠正及常见错误辨析

➯收藏!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情形对应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探讨!现场笔录如何制作?

➯收藏!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

➯新规!这里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

➤ 监管执法 年报 | 告知承诺制 | 食品 | 质量 | 消费维权 | 价格 | 药品 | 化妆品 |反垄断 | 反不正当竞争 | 广告 | 特种设备 | 检验检测 ➤ 学习充电 你问我答 | 典型案例 | 一日一课 ➤ 智库专家 魏均新 | 王涤非 | 刘双舟 | 何茂斌 | 孔迪 | 董晓慧 | 谢旭阳 | 景卫东 | 蒋世平 | 李俊 ➤ 产品活动 半月刊征订 | 图书精选 | 微课堂 融媒体综合资讯服务 | 抽查宝| “三微”评选“五个一百”评选 | 社会共治大会 ➤ 新媒体榜单 微信 | 微博 | 抖音 | 头条 | 快手 | 消保 ➤ 社群交流 所长 | 执法办案 | 你问我答 | 广告监管 | 食品监管

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63号令)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征订火热进行中!

版权声明:CosMeDna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删除!

本文链接://www.cosmedna.com/article/753932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