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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事难辨真假,结离婚从来无假
2023-08-04

《安家》剧中,店长徐姑姑与前妻张乘乘,为了拥有二套房的购买资格,双方商量“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后,徐姑姑将一套婚前个人房产、一套夫妻共同房产都变更到张乘乘名下。不料,刚办完离婚手续,就发现张乘乘出轨单位实习生。

后,徐姑姑与房似锦暗生情愫、私定终身。为了给心爱的人一份保障,徐姑姑约张乘乘洽谈房产归还一事,不料张乘乘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实践中,也有不少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假离婚”,结果假戏真做、人财两空。笔者也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结合以往代理案件的经验,我们提醒当事人在办理“假离婚”之前,先弄清楚“假离婚”的本质及存在原因、潜在法律风险。如不慎遭遇“假离婚”的,应尽量正确维权、挽回损失。

一、“假离婚”本质

“假离婚”是指离婚并非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离婚具有一定目的,当目的实现后双方再依约办理复婚手续。“假离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离婚在法律上并没有真假之分,不论夫妻双方出于何种目的,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告终结。

二、“假离婚”存在原因

无论是剧中还是现实中的“假离婚”案例,都逃不开房子与钱财。

(一)规避“限购令”

为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办发[2011]1号文件,即“国八条”,其内含的“限购令”规定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同时,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因限购令以家庭为单位,具备经济实力的家庭为获购房资格、减少首付款,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如吉林省长春市中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5)长民申字第68号裁定书,因孩子上学需购学区房,为规避限购令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二)规避税费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下发了国办发[2013]17号文件,即“新国五条”。一些地方政府为贯彻执行又各自制定了实施细则,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京十九条”,其中明确规定个人转让住房的,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此类规定下,在出售房屋前一些多产家庭为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不惜办理“假离婚”。如江苏省淮安市中院于2016年作出的(2016)苏08民终473号判决书,夫妻双方为女儿上学买房,规避二套房税费、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而“假离婚”。

(三)为获拆迁利益

实践中,为了多获拆迁利益而办理“假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如安徽省马鞍山市中院作出的(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73号判决书,为了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夫妻双方办理假离婚手续。再如,2019年浙江丽水一家为拆迁补偿利益,进行户口迁移,先后结婚、离婚23次。小叔子和嫂子结婚离婚,又和嫂子的妹妹结婚离婚,甚至还有人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

除上述原因外,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而“假离婚”的也不少。还有少数是夫妻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为顺利、快捷离婚而以上述理由为借口,哄骗另一方办理离婚手续。

三、“假离婚”法律风险

(一)财产损失

我们接触的“假离婚”案件中,往往一方少分财产或净身出户。在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中,净身出户的情形更为常见,签署的离婚协议一般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剧中徐姑姑即为此种情形。当双方未能依约复婚时,一方损失惨重。

(二)婚姻关系解除

办理“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往往约定目的实现后办理复婚手续,但离婚后不愿复婚的也不少。由于我国《婚姻法》奉行婚姻自由的原则,此时另一方是不能强行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办理“假离婚”却“赔了夫人又折兵”!

四、被“假离婚”如何维权

实践中双方办理“假离婚”手续时,双方对财产争议不大、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往往直接签订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一方拒绝复婚时,财产损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变更或撤销,重新分割财产。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的条件,可参照比对进行判断。现实中,往往以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如广东深圳中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10号,法院结合事实情况认定因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不予认可。

关于离婚协议的变更或撤销,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双方如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在协议离婚一年内有权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请。现实中,提起诉讼一方往往因举证困难、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结果。

作者:唐立明律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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