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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资讯
因两瓶防晒霜,这家门店被罚上万元
2023-08-04

一张价值上万元的中文标签。

文丨李硕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更新了一则关于某化妆品企业的行政处罚公告。

2021年6月至11月,当事人于北京市朝阳区某经营场所销售的安热沙倍润防晒啫喱亲肤型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据悉,该产品为当事人于2021年5月通过微信从个人购入,进价为104元/瓶,共购入2瓶。

行政处罚书显示,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未查验该产品注册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进口批文及商检报告。2021年10月,当事人售出安热沙倍润防晒啫喱亲肤型1瓶,售价110元/瓶。此外,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查询到该产品相关的注册信息。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被罚款1万元,并被没收了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无独有偶,近日,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第三分公司因缺失中文标签,被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合计1.2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执法人员于当事人仓库检查发现的一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古驰罪爱女士淡香氛。

行政处罚书显示,该产品中文标签在运输过程中遗失,当事人未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进行及时清理,仍在仓库放置待售。此外,当事人所售商品均由上海总部统一配送,其进货上述进口化妆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

最终,因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相关条例,古驰分公司被给予警告,并罚款两千元。

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相关条例,古驰分公司被没收违法经营的古驰罪爱女士淡香氛香水一瓶,并罚款一万元。

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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