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鸥美药妆子公司违法被罚 广告被举报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2000089号)。上海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罚款0.34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2022年1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编号:1310101002022012270807680),举报人反映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某平台其自有网店内发布的【果酸焕肤】广告中,有“消炎”的内容,涉嫌使用医疗用语。举报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4日开始,当事人上海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某平台网店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销售【果酸焕肤】美容项目,同时发布含有“消炎”用语的广告,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元。【果酸焕肤】实际使用的产品为迪玛丝缇柔滑去角质嗜喱。该产品属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京)2020000796。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将【果酸焕肤】从某平台网店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下架。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鉴于上述违法广告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3400元整。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为上海鸥美药妆有限公司(简称“鸥美药妆”)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2〕012022000089号

当事人:上海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06091316X6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崔彤玥

2022年1月22日,我局接举报(编号:1310101002022012270807680),举报人反映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新氧网其自有网店内发布的【果酸焕肤】广告中,有“消炎”的内容,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举报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4日开始,当事人在新氧网网店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销售【果酸焕肤】美容项目,同时发布含有“消炎”用语的广告,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元。【果酸焕肤】实际使用的产品为迪玛丝缇柔滑去角质嗜喱。该产品属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京)2020000796。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将【果酸焕肤】从新氧网网店鸥美药妆医疗美容门诊部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由我局执法人员取得的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收据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2〕0120220000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鉴于上述违法广告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3400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交至本市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6月14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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