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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南京雨花台:“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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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等10名被告人毒杀犬只售卖毒狗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汪某甲被以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汪某乙等9人分别被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法院判令10人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共计约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甲在不具有买卖剧毒化学品的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制作毒饵,用于毒狗牟利。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汪某甲、汪某乙等5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江苏省南京市及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等地,多次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毒杀狗,并将被毒死的狗销售给华某某等5名被告人。华某某等人明知汪某甲等人所销售的狗系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非法毒杀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对被毒死的狗进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再加工后,向周边的饭店及散客进行出售,供消费者食用。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明确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南京雨花台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毒杀犬只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购买、储存国家管制的危险物质氰化物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决定对其以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而对其它被告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在审查批准逮捕的同时,南京雨花台检察院运用“一案双移”机制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调查工作,引导固证、取证,调查涉案销售价款情况,依法及时进行诉前公告,适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适用《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惩罚性赔偿标准计算,并结合警示教育、赔礼道歉等多样化形式进行追责,该方案被法院全部采纳。(顾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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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5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食品、日用品、网络代购安全等群众日常生活各个方面,彰显了检察机关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通过以案释法,促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安全,畅通消费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的安心、用的舒心。

以“四个最严”织牢食品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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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汪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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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单独或分别结伙在南京郊区及邻近安徽省区域内,多次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毒杀狗,并将被毒杀狗销售给被告人崔某某等市场商贩。

崔某某等商贩在明知购进的被毒杀狗来源于非正规渠道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在进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加工处理后向周边饭店及散客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国家管制的危险物品氰化物3.767千克以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镖406支。

【判决结果】汪某等人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判令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汪某等10人生产、销售毒狗肉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进行公告后,于2020年8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这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领域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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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荣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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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6月起,被告人荣某明知其销售的“魔纤燃脂瘦身胶囊”“黄金海岸清源胶囊”“果果轻”等减肥产品系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通过微信、淘宝等平台多次对外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荣某车库查获“黄金海岸清源胶囊”14盒、“果果轻”7瓶,货值共计人民币3598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魔纤燃脂瘦身胶囊”“黄金海岸清源胶囊”中另检测出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

【判决结果】被告人荣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是“药”三分毒,西布曲明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的食欲抑制剂。通过抑制食欲,减少食物摄入,提高基础代谢率来达到减重效果,易对人体产生较大副作用,被列入我国《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爱美女性在选择减肥产品时,切勿贪图便宜和新奇,要选择正规制药集团生产的产品,这样品质和安全才会有保障。

“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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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陈某假冒注册商标、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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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初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印有贵州茅台酒(飞天),洋河系列“天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并向南京市江宁区、江苏省句容市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从陈某处购进上述假酒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仓库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160箱,货值共计8万元;在被告人徐某住处查获假冒洋河系列白酒98箱,货值4.6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判决结果】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相关的活动。

【检察官说法】“造假卖假”是犯罪,“知假卖假”同样也是犯罪。白酒等食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造假、卖假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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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杨某某等1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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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3人为非法牟利,瞄准生产卫生巾包装袋“商机”,未经苏菲、七度空间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山东省日照市一不符合生产和卫生条件的厂房内,组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生产假冒苏菲、七度空间品牌的卫生巾包装袋,并向刘某甲等人销售。经计算,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卫生巾包装袋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明知杨某某等人生产的上述卫生巾包装袋系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假冒产品,仍大量购进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3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等人为非法牟利,从刘某甲处购进上述卫生巾包装袋后,又从他处购进假冒苏菲、七度空间品牌的卫生巾片条,并雇佣工人组装后对外销售。此外,刘某乙等人还从他处购买假冒护舒宝、ABC品牌的卫生巾成品对外销售。经计算,刘某乙等人向秦某等下家销售假冒卫生巾的金额共计170余万元。

2019年7月起,犯罪嫌疑人秦某等人为非法牟利,通过自己及亲友身份证件注册开设了十余家网店,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假冒苏菲、七度空间、护舒宝、ABC品牌的卫生巾。经计算,销售金额共计120余万元。、

2020年7月30日,该犯罪团伙成员被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工厂、住处以及仓库等处查获大量假冒卫生巾包装袋和卫生巾。

【办理进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刘某甲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刘某乙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秦某等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雨花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部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检察官提醒】生财之路千万条,但只有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始终不变的致富之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自作聪明,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走上“致富歪路”!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卫生巾时,一定要注意甄别真假。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假冒品牌可能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容易滋生细菌,感染疾病,为广大女性消费者带来健康隐患。如果怀疑自己购买到了假的卫生巾,一定要记得保留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或者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严惩电信诈骗,守护网络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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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孔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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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孔某为非法牟利,在闲鱼平台发布奢侈品代购信息,并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商定代购衣服、女包款式与价格。由于孔某是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借用朋友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收取被害人转账。被害人催促发货时,其以疫情期间快递物流延迟,家人生病、过世等理由拖延,甚至一人分饰多角,假扮买手、销售助理等身份与自己及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一再要求退款时,其谎称自己被骗,已经报警,希望耐心等待。经初步查实,孔某共骗取被害人60余万元 ,直至案发仍有30余万元尚未退还。

【办理进展】犯罪嫌疑人孔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雨花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代购这一流行购物方式背后的金钱骗局正逐渐成为犯罪分子瞄准的一块“肥肉”,打着代购的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现象层出不穷。大家在网购时务必擦亮眼睛,细心甄别,防范假代购真诈骗。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银行账号、身份证件等便利条件和帮助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件等借给他人使用,即使借用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

来源 | 南京雨花台检察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吴平 赵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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