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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资讯
标签“翻车”,染发产品成“重灾区”

作者 | 姚立凡

《美妆头条》新媒体

近日,重庆公布2批次不合规化妆品信息。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景红达染发膏(金色)和广州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奥丽卡染发膏上榜,原因是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

值得注意的是,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景红达公司”)在2019年-2022年间因标签标识不合格等化妆品违法行为被处罚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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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不合格

3年被罚7次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景红达公司在2019-2021年期间,曾因不能提供与产品一致的批准文号、多批次染发膏产品检出未标识的染发剂以及因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不规范等原因接受处罚。

2022年4月,景红达公司又因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同时此前曾因各项违法行为接受过处罚,被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金15.16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该被处罚批次和此次重庆药监局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批号相同。

事实上,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的问题一直是染发类产品的“重症”点。今年年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了7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其中染发膏成不合格重灾区,BONYHAiR染发霜、采洁染发膏、索菲雅染发膏、汉邦染发膏等知名品牌产品都囊括在内。而这71批次化妆品的检查不合格项目大部分为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和检测出批件及标签中未标识的染发剂。

染发产品的标签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功效,是传递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并且染发产品中的某些染发剂成分是过敏源,部分消费者使用后会导致皮肤过敏或刺激,引起不适等症状。如实、正确标识染发剂的成分,对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尤其重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作为特殊化妆品的染发类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此外,配方需经监管部门审批,实际生产时不允许擅自变更,并且生产厂家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全部成分。

同时,若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有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依据《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与批件及标签标识不一致的组分,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应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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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趋严

这些方面需要规范

今年5月1日起,《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自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化妆品标签管理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规范?

▶ 中文标签十项缺一不可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十条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禁止标注的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有12种内容禁止标注: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均需标注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 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有标签

按照《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 小样等赠品试用装应有标签

自5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对小样等赠品试用装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要求,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化妆品品牌在发放赠品、小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标签规范,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也要仔细辨别,查看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 产品使用期限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 商标名不可宣称医疗效果

商标名的使用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 儿童等特殊人群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以及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据《办法》规定,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若化妆品存在标签不合格等问题,质量安全负责人就得与企业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轻则处以罚款,重则被拉入行业黑名单、终身禁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随着化妆品行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督抽检将更加紧密进行,相关企业必须加强生产经营标准,保证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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